何謂農地?
什麼算農地呢?鄉下的地?種菜的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農地可以蓋工作間嗎?可以蓋別墅嗎?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何謂贈與稅?
何時會產生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誰該支付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贈與稅怎麼算?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何謂遺產稅?
何時會產生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誰該支付遺產稅?
遺產稅怎麼算?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契稅---違章案例
契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04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04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0,000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並裁處罰鍰各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本稅
30,000元×1倍=30,000元…… 罰鍰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04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04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0,000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並裁處罰鍰各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本稅
30,000元×1倍=30,000元…… 罰鍰
案例二:
張三於104年3月1日向李四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戶,並依規定於立契日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後發現申報書所載原所有人姓名(李四)與稅籍冊登載資料(王五)不符,經函請稅籍冊所載所有人王五提供買賣私契查明結果,證實該建物王五於100年1月1日即已買賣移轉與李四,違章事證明確,遂將李四按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300,000元,核定補徵買賣契稅並裁處罰鍰各18,000元。
即300,000元×6%=18,000元……本稅
18,000元×1倍=18,000元…….罰鍰
張三於104年3月1日向李四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戶,並依規定於立契日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後發現申報書所載原所有人姓名(李四)與稅籍冊登載資料(王五)不符,經函請稅籍冊所載所有人王五提供買賣私契查明結果,證實該建物王五於100年1月1日即已買賣移轉與李四,違章事證明確,遂將李四按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300,000元,核定補徵買賣契稅並裁處罰鍰各18,000元。
即300,000元×6%=18,000元……本稅
18,000元×1倍=18,000元…….罰鍰
契稅---問答實例
契稅---問答實例
一、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那些?向何人課徵?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契稅種類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
買賣
|
6%
|
買受人
|
典權
|
4%
|
典權人
|
交換
|
2%
|
交換人
|
贈與
|
6%
|
受贈人
|
分割
|
2%
|
分割人
|
占有
|
6%
|
占有人
|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含配置清冊)。
6.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含配置清冊)。
6.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對話框:
要記得喲!房屋轉移時,契稅申報人為:買賣→買受人、承典→典權人、交換→交換人、贈與→受贈人、分割→分割人、占有→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
要記得喲!房屋轉移時,契稅申報人為:買賣→買受人、承典→典權人、交換→交換人、贈與→受贈人、分割→分割人、占有→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答: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四、契稅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答: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答: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五、依法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之申報方式?
答: 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以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則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契稅。
答: 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以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則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契稅。
六、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
(一)不課徵項目: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應課徵項目: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答:
(一)不課徵項目: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應課徵項目: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需報繳契稅?
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以承買人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之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以承買人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之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八、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答: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答: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九、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答: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十、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對話框
男孩:有些申報規定可是很重要的!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女孩:沒錯,而且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男孩:有些申報規定可是很重要的!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女孩:沒錯,而且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契稅(節稅介紹)
如何減輕您的契稅(節稅介紹)
一、相關減免規定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除第3、第4點情形外,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申報書加註免稅原因,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案件,不適用之。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5.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
(二)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減徵契稅:
1.民間機構參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30%。但自申報契稅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惟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2.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徵。(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3.都市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三)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因已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四)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
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的時候,因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所以不必繳納契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
(五)買方所承買的房屋,經查明為賣方的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時,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1666637號函)
(六)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七)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八)標購人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除第3、第4點情形外,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申報書加註免稅原因,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案件,不適用之。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5.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
(二)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減徵契稅:
1.民間機構參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30%。但自申報契稅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惟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2.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徵。(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3.都市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三)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因已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四)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
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的時候,因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所以不必繳納契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
(五)買方所承買的房屋,經查明為賣方的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時,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1666637號函)
(六)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七)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八)標購人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對話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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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契稅的課徵
契稅的課徵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種類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
買賣
|
6%
|
買受人
|
典權
|
4%
|
典權人
|
交換
|
2%
|
交換人
|
贈與
|
6%
|
受贈人
|
分割
|
2%
|
分割人
|
占有
|
6%
|
占有人
|
※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 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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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稅計算方式
(一)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核定契價×稅率
(二)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
(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契稅稅額=核定契價×稅率
(二)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
(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案例一: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二: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三: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某甲於104年7月1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04年7月30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04年8月4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000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0,000元×6%×1%=480元。
某甲於104年7月1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04年7月30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04年8月4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000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0,000元×6%×1%=480元。
案例四: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800,000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300,000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繳納契稅總額為82,000元(56,000元+26,000元)
即1.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1,300,000元×2%=26,000元
(2)500,000元×6%=30,000元
(3)合計為:56,000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元×2%=26,000元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800,000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300,000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繳納契稅總額為82,000元(56,000元+26,000元)
即1.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1,300,000元×2%=26,000元
(2)500,000元×6%=30,000元
(3)合計為:56,000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元×2%=26,000元
房屋稅---違章案例
房屋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蕭君興建違章建物,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期間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蕭君於104年1月興建完成臺北市○○區○○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4年10月清查查獲,除補徵該屋104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外,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蕭君於104年1月興建完成臺北市○○區○○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4年10月清查查獲,除補徵該屋104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外,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臺北市○○區○○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4年11月11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3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4年之差額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臺北市○○區○○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4年11月11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3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4年之差額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房屋稅---問答實例
房屋稅---問答實例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三、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 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 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四、建築物地下室如何課徵房屋稅?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財政部9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略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六)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財政部9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略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六)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依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依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六、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七、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九、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十一、原來是自住房屋,改為出租,房屋稅會不會受到影響?
原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屋稅率為1.2%,如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供住家用者,應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3.6% )。以臺北市為例,在臺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2 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課徵,持有3 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原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屋稅率為1.2%,如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供住家用者,應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3.6% )。以臺北市為例,在臺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2 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課徵,持有3 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課徵,目的係希望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課徵,目的係希望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
十三、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節稅介紹)
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節稅介紹)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一)減免項目
(一)減免項目
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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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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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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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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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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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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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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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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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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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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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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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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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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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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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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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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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
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5.合法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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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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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
6.農會自有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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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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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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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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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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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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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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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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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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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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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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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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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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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減免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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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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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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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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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14.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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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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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
1.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備註:上表4至8、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
(二)申報期限: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1.2%,如果符合自住要件或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補貼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出租人核定函,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二)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三) 公益出租人(以臺北市為例),應檢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分處申請。公益出租人之申請資格及方式請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首頁(網址:http:// www. udd. gov.taipei/)之重大計畫櫥窗內居住服務項下參考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並下載申請書表。
(四) 經核准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原適用1.2%稅率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上述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於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改課,嗣後再符合優惠稅率條件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始有適用。
(五)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六) 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3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七) 公同共有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 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八)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認定要件,應及早申請改按1.2%稅率課徵。
(九)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十)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惟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及持有戶數是否符合自住要件,認定自住或非自住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果菜肉販流動攤販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 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原供住家之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自103 年 7 月1 日起提高房屋稅率為 3%;其餘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之房屋,維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2.5% 課徵房屋稅(依各縣市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規定之徵收率課徵)。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 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 高度未達2.5公尺。
(二) 無牆壁。
(三) 無衛生設備。
(四)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 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 5毫西弗 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其構造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就稅負而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3%)係自住房屋(稅率1.2%)之2.5 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1.5%~2.5%)之房屋,如變更作自住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又原供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如改供自住使用,亦應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稅,以維租稅優惠權益。
(一)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二)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三) 公益出租人(以臺北市為例),應檢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分處申請。公益出租人之申請資格及方式請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首頁(網址:http:// www. udd. gov.taipei/)之重大計畫櫥窗內居住服務項下參考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並下載申請書表。
(四) 經核准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原適用1.2%稅率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上述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於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改課,嗣後再符合優惠稅率條件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始有適用。
(五)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六) 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3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七) 公同共有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 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八)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認定要件,應及早申請改按1.2%稅率課徵。
(九)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十)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惟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及持有戶數是否符合自住要件,認定自住或非自住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果菜肉販流動攤販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 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原供住家之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自103 年 7 月1 日起提高房屋稅率為 3%;其餘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之房屋,維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2.5% 課徵房屋稅(依各縣市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規定之徵收率課徵)。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 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 高度未達2.5公尺。
(二) 無牆壁。
(三) 無衛生設備。
(四)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 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 5毫西弗 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其構造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就稅負而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3%)係自住房屋(稅率1.2%)之2.5 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1.5%~2.5%)之房屋,如變更作自住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又原供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如改供自住使用,亦應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稅,以維租稅優惠權益。
房屋稅案例
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 (1-折舊率 × 折舊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段有1棟5層樓鋼筋混凝土(RC)造住宅房屋,總面積250平方公,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2,450 元,於民國85年 3 月建造完成,供自住使用,105 年地段率為 290%,某甲105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450元 × 250㎡ × (1-1% × 20年) × 290% × 1.2%=17,052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 3 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 3 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 4 類,第 1 類國際觀光旅館、第 2 類旅館、第 3 類店舖、住宅、第 4 類工廠,其中以第 3 類戶數最多,但以第 1 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房屋總層數(總樓層數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如為高級住宅或內部設有電扶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3.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已於 103 年 2 月11日公告,調高 103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增、改建房屋之標準單價,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為準(各直轄市、縣(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室或住戶之自用停車場使用者,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如臺北市鋼筋混凝土造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例如85年3月起課之房屋迄至105年6月止,其經歷年數為20年。
(五)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等,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地段等級。如臺北市松壽路之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自103 年 7 月起為290%。
(六)稅率: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 (1-折舊率 × 折舊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段有1棟5層樓鋼筋混凝土(RC)造住宅房屋,總面積250平方公,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2,450 元,於民國85年 3 月建造完成,供自住使用,105 年地段率為 290%,某甲105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450元 × 250㎡ × (1-1% × 20年) × 290% × 1.2%=17,052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 3 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 3 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 4 類,第 1 類國際觀光旅館、第 2 類旅館、第 3 類店舖、住宅、第 4 類工廠,其中以第 3 類戶數最多,但以第 1 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房屋總層數(總樓層數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如為高級住宅或內部設有電扶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3.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已於 103 年 2 月11日公告,調高 103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增、改建房屋之標準單價,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為準(各直轄市、縣(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室或住戶之自用停車場使用者,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如臺北市鋼筋混凝土造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例如85年3月起課之房屋迄至105年6月止,其經歷年數為20年。
(五)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等,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地段等級。如臺北市松壽路之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自103 年 7 月起為290%。
(六)稅率: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新建一間房屋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其中15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自住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為8,550元,地段率100%,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一)非住家用(供營業用)面積雖僅為15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180平方公尺之1/6,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8,550元 ×(180平方公尺×1/6)×100% × 3% = 7,695元
(二)自住使用之住家用面積 150 平方公尺(180 × 5/6)之房屋稅稅額為:
8,550元 × 150 平方公尺 × 100% × 1.2% = 15,390元
(三)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額為:
7,695元 + 15,390元 =23,085元
某甲新建一間房屋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其中15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自住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為8,550元,地段率100%,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一)非住家用(供營業用)面積雖僅為15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180平方公尺之1/6,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8,550元 ×(180平方公尺×1/6)×100% × 3% = 7,695元
(二)自住使用之住家用面積 150 平方公尺(180 × 5/6)之房屋稅稅額為:
8,550元 × 150 平方公尺 × 100% × 1.2% = 15,390元
(三)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額為:
7,695元 + 15,390元 =23,085元
房屋稅
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 課稅對象 |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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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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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 1.0 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2.0 公尺或 1.0 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 1.0 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2.0 公尺或 1.0 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最高以 15% 為限。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最高以 15% 為限。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個月者不計。
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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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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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率
| ||||
|---|---|---|---|---|---|---|
最低
|
最高
| |||||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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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1.2%
| 1.2% | |||
其他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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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6% | 持有臺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2.4% | |||
| 持有臺北市3戶以上者每戶3.6% | ||||||
非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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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3%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1.5%
|
2.5%
| 2% | |||
| 備註 |
1.此表以臺北市稅率為例,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
2.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3.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使用房屋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4.臺北市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為:住家用3.6%,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5%,非住家非營業用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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