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違章案例

契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04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04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0,000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並裁處罰鍰各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本稅
30,000元×1倍=30,000元…… 罰鍰


案例二:
張三於104年3月1日向李四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戶,並依規定於立契日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後發現申報書所載原所有人姓名(李四)與稅籍冊登載資料(王五)不符,經函請稅籍冊所載所有人王五提供買賣私契查明結果,證實該建物王五於100年1月1日即已買賣移轉與李四,違章事證明確,遂將李四按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04年度評定標準價格300,000元,核定補徵買賣契稅並裁處罰鍰各18,000元。
即300,000元×6%=18,000元……本稅
18,000元×1倍=18,000元…….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