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課徵

契稅的課徵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 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三、契稅計算方式
(一)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核定契價×稅率
(二)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
(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案例一: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二: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三: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某甲於104年7月1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04年7月30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04年8月4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000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0,000元×6%×1%=480元。
案例四: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800,000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300,000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繳納契稅總額為82,000元(56,000元+26,000元)
即1.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1,300,000元×2%=26,000元
(2)500,000元×6%=30,000元
(3)合計為:56,000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元×2%=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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