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蕭君興建違章建物,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期間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蕭君於104年1月興建完成臺北市○○區○○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4年10月清查查獲,除補徵該屋104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外,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蕭君於104年1月興建完成臺北市○○區○○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4年10月清查查獲,除補徵該屋104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外,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臺北市○○區○○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4年11月11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3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4年之差額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臺北市○○區○○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4年11月11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3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4年之差額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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