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產稅?

何時會產生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誰該支付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怎麼算?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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